所属各部门:
依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7〕8号)、《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的通知》(人字〔2017〕10号)的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报送<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备案表>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通过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审核,现印发全所。
附件:《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2017年12月19日
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科发人字〔2016〕108号)和《中国科学院“十三五”人才高地建设规划》(科发人字〔2016〕141号),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7〕8 号)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研究所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结合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将围绕“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发展目标,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据院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岗位体系的设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所在岗人员。涉及所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究所按照院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在院下达的事业编制控制数内(不含保留编制)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岗位设置应有利于研究所“一三五”科技布局,促进“三重大”产出(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管理中应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研究所设置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六条 科技类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科技类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支撑类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科技战略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以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学传播等工作的岗位。支撑类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类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八条 管理类岗位是指担负领导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两类,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条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实验师岗位设1个等级,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岗位设2个等级。其中,研究馆员二级岗位,仅在院属图书文献机构设置。
编辑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其中,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深入推进院属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四条 职员系列岗位设8个等级。其中,研究所按照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要求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处长、副处长岗位,对应相应的职员等级,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岗位中,高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主管岗位设3个等级,业务助理岗位设2个等级。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纳入综合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上述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岗位等级对应关系详见附表1。除上述系列岗位外,其他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 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0%-80%;
支撑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0%-30%;
管理类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为不高于10%。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二至七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50%;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2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的2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占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的40%,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45%。
第十九条 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而设立的特设岗位可不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数由院单独核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35%;七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八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7%;九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5%。
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三、四级职员,不占有关职员岗位职数。
第五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主。
第二十二条 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类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表2。其中:
(一)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岗位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研究员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员二级岗位,须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研究员三级岗位,须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研究员岗位满5年;研究员四级岗位,须任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对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须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须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须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
(三)职员系列三级职员岗位以及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按照按院有关规定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应任六级职员岗位满3年。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料和编辑出版系列岗位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基本任职条件,参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支撑类岗位)执行,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条件参照行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组织带领多学科领域的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科技项目;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主持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扩大本领域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术进步和学科发展。
(三)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主持省部级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学科建设。
(四)研究员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国家、院科技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五)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职责:协助研究员带领团队开展研究工作;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在学科研究员领导下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协助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六)副研究员二级岗位职责:协助本学科领域研究员组织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并积极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协助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七)副研究员三级岗位职责:协助本学科领域研究员组织本领域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并积极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协助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系列中正高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各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专业领域或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重大科技布局和工程技术项目;组织带领大型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大工程技术项目;面向区域战略需求,主持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推荐、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三)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院重要工程技术项目;面向区域战略需求,主持省部级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推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与集成以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四)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职责:带领科研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院工程技术项目或地方、行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五)副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职责:协助研究员带领团队开展研究工作;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在学科研究员领导下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协助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六)副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职责:协助本学科领域研究员组织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并积极主持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协助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七)副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职责:协助本学科领域研究员组织本领域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承担并积极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协助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职员系列中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领导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职责:协助单位领导承担专项管理工作,或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开展管理相关的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管理骨干人才。
(三)五级职员岗位职责:主持单位某一部门工作,或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培养青年管理人才。
(四)六级职员岗位职责:承担部门内专项管理工作;指导青年管理人才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在承担“三重大”产出、“8+2”领域(平台)布局任务中取得重大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高等级岗位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
国家、院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等级聘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院对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所聘岗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院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执行职员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
(四)其中聘用的四级职员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不包括由所局级领导人员转任的)人员应报院备案。
(四)执行工勤技能系列人员竞聘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十一条 副高级、中级及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各等级的聘用,研究所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二条 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各岗位内不同等级聘用的人员,如分别符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最低等级任职条件,可竞聘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第三十三条 竞聘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所执行的系列不得变更;竞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可根据岗位要求执行相应的系列。
第三十四条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管理类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类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三十五条 从科技或支撑类岗位转到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的可选择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第三十六条 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三十七条 所聘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研究所审批同意后,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所聘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研究所对所聘人员的兼职情况在研究所内进行公示。
未经研究所批准,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所聘人员擅自兼职的,研究所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研究所可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研究所、兼职单位与个人对兼职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理化字〔2013〕29号)废止。研究所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