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4日)

发布时间:2017-09-13
 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20146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研究所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规范和加强我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功能开发项目是我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科研工作需求为导向,通过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进,拓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提升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而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功能开发项目主要用于项目依托单位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技术队伍的培养,稳定一批高水平的技术支撑队伍,不断提升我院的实验技术水平和仪器创新研制能力。

第四条 功能开发项目遵循高效、规范、适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经费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我院功能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委托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对功能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实施部门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六条 院条财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功能开发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全院功能开发项目管理;

(二)核拨功能开发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其使用;

(三)考核评估功能开发项目使用效益。

第七条 区域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推动研究所组织开展功能开发项目工作;

(二)审核备案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三)功能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向院条财局汇总编报功能开发项目经费需求,统筹协调项目排序;

(五)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布局和科研需求,凝练功能开发项目;

(二)按管理程序和要求组织编报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

(三)功能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组织功能开发项目成果应用与技术推广。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功能开发项目依托单位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功能开发项目资助范围

(一)重点支持对现有仪器设备实验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主要包括关键单元部件及器件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新技术、新方法的软件开发等工作。

(二)对于单纯的实验方法类研究项目和通过购置商用部件、器件提升仪器设备性能项目不予资助。

(三)只支持项目依托单位所级中心的技术支撑人员。

第十一条 功能开发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宽进严出,鼓励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项目获得院财政资助的基本条件是:

(一)项目符合我院科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持政策,符合研究所的科技发展规划。

(二)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应对现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有明显提升,使用功能得到较大拓展,对科研工作有明显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功能开发项目事后资助方式包括:项目择优事后资助(以下简称“后资助”)和项目技术成果推广事后奖励(以下简称“推广奖励”)两种方式。

(一)后资助:是指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实际需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改进和技术方法创新,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立项并向区域中心报告备案,同时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研发活动,区域中心组织专家对所属依托单位的项目进行验收,院条财局择优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后资助。

(二)推广奖励: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将已通过验收的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进行有效推广且应用效果显著的,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向所属区域中心提出奖励申请,区域中心组织进行审核,院条财局择优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奖励。

第十三条 院对每个功能开发项目的后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科研工作任务和需求加强公共技术支撑系统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功能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并按照年度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每年8月底之前,报区域中心进行备案,同时投入资金先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院条财局委托区域中心对报备的功能开发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每年915日前,区域中心应将各单位申请报备的功能开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院条财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完成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工作后,拟申请院后资助的项目,应按统一要求编制《中国科学院功能开发项目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并报区域中心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域中心按年度统一组织备案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验收工作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功能开发项目是否与科研工作需求有效结合,并达到预期应用的目标。

(二)功能开发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符合项目资助范围,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验收要求。

(三)功能开发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团队是否属于所级中心技术支撑人员。

(四)功能开发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915日前,区域中心应根据功能开发项目的验收结果将项目进行排序,选定优秀项目,提出资助额度并报院条财局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院条财局对区域中心上报的后资助方案进行复核汇总,根据国家财政经费支持可能,编制年度功能开发项目后资助预算,按管理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院《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部分项目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460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跟踪功能开发项目的使用绩效,促进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依托单位和区域中心均有责任通过各种信息发布平台,主动推介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组织技术成果推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功能开发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累计达到5家及以上单位的,项目依托单位可向区域中心申请推广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年915日前,区域中心统一将推广奖励申请报院条财局进行审定。每个项目的推广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数量不设上限。

第二十四条 院条财局对区域中心上报的推广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编制年度功能开发项目推广奖励预算,按照管理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院条财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