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核学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学会”,简称“新疆核学会”。
本会英文译名:Xinjiang Nuclear Society,缩写:XJNS
第二条 新疆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新疆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由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是党和政府联系原子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具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限于新疆区域内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核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核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工作,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建议及决策。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新疆科协”),是新疆科协的组成部分,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新疆民政厅”),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接受新疆民政厅、新疆科协的监管与领导;接受中国核学会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党建工作机构是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党委办公室。
第六条 本会会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1号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院内。邮政编码为830011(本会的所在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办公地点在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开展疆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 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3. 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含: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举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4. 接受委托,依规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承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学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5. 接纳会员,反映会员和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经许可开展对会员和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6. 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核科学技术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往;
7. 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个人会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应用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热心核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读的核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
4. 单位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批准);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可报请中国核学会批准发给“中国核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可要求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要求本会协办单位会员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届中增选、更换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11.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12. 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13. 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14.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新疆核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3.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被确认失信被执行人;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新疆”、“全疆”、“全区”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竞赛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拨款;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利息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暂不收取个人会费,若确需收取会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标准,并提交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5日新疆核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