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学会章程(新疆化学学会第八届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学会,英文译名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Society of the Chemistry ,缩写为XJSC。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新疆化学学会”)是新疆化学科学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新疆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化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疆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新疆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科协的监管与领导;接受中国化学学会和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党建工作机构是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党委办公室。
本会宗旨:促进新疆科技、教育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使本会成为推动新疆化学科学科研和教育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新疆化学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化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工作,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建议及决策。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团结广大化学科学和教育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新疆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化学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1号(邮政编码:830011),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一)举办化学科学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座;
(二)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经许可开展对公众及会员的化学科学领域继续教育,普及化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化学科学领域的科学思想和先进技术;
(四)开展化学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五)鼓励并组织会员和化学科学工作者在国家或新疆有关化学科学领域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参与科学论证;
(六)向国家和社会举荐人才,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化学科学工作者;
(七)接受委托,依规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经许可组织和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
(八)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其他任务。
(九)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名誉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会员:在研究、教育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化学科学(包括化学和与化学相关、交叉的其他学科)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更高职称的科技、教学人员,以及已获得本科学历并从事专业工作至少二年的助教、实习研究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化学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新疆化学科学家,经本会会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终身会员:普通会员的会龄已满30年,或已年满60周岁,可申请为终身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化学科学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通讯会员。
(五)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学习的化学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资格到研究生毕业之日为止。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自动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届理事会任期内未履行会员义务的,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学会利益、有严重学术不端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取消在学会内的一切任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新疆科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通过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由本会在各地、州、市、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各地、市、的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应届理事会的任期即告终止。理事在任职期间三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负责筹措学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后,由新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一、二、三、五至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三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科研、教育和科普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后确有必要继任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科协审查,经新疆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在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连任,须经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应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然后报新疆科协审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新疆”、“全疆”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新疆化学学会可以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指导学会工作,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兼职不兼薪。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并报新疆化学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新疆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科协审查批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新疆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科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2024年9月经新疆化学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